尹远律师亲办案例
职务侵占(有罪判处缓刑)
来源:尹远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1-03
浏览量:744

案情简介

   公诉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。

   被告人张某军,男,1974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,汉族,文化程度高中,原系广州市××运输有限公司司机,住湖南省东县粮市镇××村2组.因本案于2006年7月5日被羁押,7月9日被刑事拘留,7月21日被逮捕.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。

辩护人尹远,开物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。

审理经过

   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[2006]××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军犯职务侵占罪,于200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.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。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.被告人张某军及其辩护人尹远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.

判决如下:

    一.被告人张某军犯职务侵占罪.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.

    二、被告人张某军的退赃款45000元退还被害人广州市新捷运输有限公司.

诉辩意见

  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军于2004年9月20日上午,受广州市××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辽G 012××号货车,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××型材厂有限公司,运载槽钢22000公斤到广州市黄埔区广东中外运黄埔××有限公司.当车行驶至广东省顺德市乐从镇三乐路时,被告人张某军将其中的槽钢11560公斤(价值46818元)卖给一男子(另案处理),得款16000元后.将该车开回广州市黄埔区交付给公司同事后逃跑.2006年7月5日,被告人张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.

    又查明,2006年10月18日,被告人张某军向本院缴纳了45000元退赃款.

案件评述

    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军系××公司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职务侵占罪.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军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,法院子以呆采纳.鉴于被告人张某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能积极退赃,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,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,以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,决定对其宣告缓刑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军是初犯、偶犯,有认罪态度较好、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,请求对被告人张某军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本院予以采纳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.第七十二条第一款;第七十二条第二、三款、第六十四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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